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環境、衛生與職業健康管理必須執行本規范。
建筑與市場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施工現場安全、環保、防災減災、應急管理、衛生及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實現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
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條(款)。
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條。
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條。
四、《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第4.0.1、5.0.3條。
五、《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GJ 65-2013第5.0.5、12.0.7條。
六、《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條。
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條。
八、《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 146-2013第4.2.1、4.2.5、4.2.6、5.1.6條。
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條。
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第5.1.6、6.1.9、6.2.4條。
十一、《建筑外墻清洗維護技術規程》JGJ 168-2009第4.1.3、5.5.5條。
十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180-2009第2.0.2、2.0.3、2.0.4、5.1.4、6.3.2條。
十三、《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置及使用標準》JGJ 184-2009第2.0.4、3.0.1、3.0.2、3.0.3、3.0.4、3.0.5、3.0.6、3.0.10、3.0.14、3.0.17、3.0.19條。
十四、《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215-2010第4.1.6、4.2.10、5.2.2、5.2.10、5.3.9條。
十五、《市政架橋機安全使用技術規程》JGJ 266-2011第3.0.1、3.0.3、3.0.5、4.4.5條。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276-2012第3.0.1、3.0.19、3.0.23條。
十七、《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 332-2014第3.1.1、3.1.2、3.1.3條。
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
1總則
1.0.1為在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規范。
1.0.2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環境、衛生與職業健康管理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施工現場安全、環保、防災減災、應急管理、衛生及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實現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
1.0.4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基本規定
2.0.1工程項目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應根據工程類型、環境地質條件和工程實踐制定。
2.0.2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特點及環境條件進行安全分析、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編制重大危險源清單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2.0.3施工現場規劃、設計應根據場地情況、入住隊伍和人員數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氣候特點和地方管理要求等各項條件,采取滿足施工生產、安全防護、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防范自然災害和規范化管理等要求的措施。
2.0.4施工現場生活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圍擋應采用可循環、可拆卸、標準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k8。
2應設置門衛室、宿舍、廁所等臨建房屋,配備滿足人員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場所和設施;場地應進行硬化和綠化,并應設置有效的排水設施。
3出人大門處應有專職門衛,并應實行封閉式管理。
4應制定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等突發疾病應急預案。
2.0.5應根據各工種的作業條件和勞動環境等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及時開展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培訓
2.0.6進場材料應具備質量證明文件,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滿足使用及安全衛生要求。
2.0.7各類設施、設備應具備制造許可證或其他質量證明文件。
2.0.8停緩建工程項目應做好停工期間的安全保障工作,復工前應進行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3安全管理
3.1一般規定
3.1,1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1.2施工現場應合理設置安全生產宜傳標語和標牌,標牌設置應牢固可靠。應在主要施工部位、作業層面、危險區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3.1.3施工現場應根據安全事故類型采取防護措施。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
3.1.4不得在外電架空線路征下方施工、吊裝、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3.2高處墜落
3.2.1在墜落高度基準面上方2m及以上進行高空或高處作業時,應設貸安全防護設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3.2.2高處作業應制定合理的作業順序。多工種垂直交叉作業存在安全風險時,應在上下層之間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嚴禁無防護措施進行多層垂直作業。
3.2.3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孔洞以及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1.2m的樓層周邊、樓梯側邊、平臺或陽臺邊、屋面周邊和溝、坑、槽等邊沿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嚴禁隨意拆除。
3.2.4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4環境管理
4.0.1主要通道、進出道路、材料加工區及辦公生活區地面應全部進行硬化處理;施工現場內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防塵指施。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全部篷蓋。
4.0.2施工現場出口應設沖洗池和沉淀池,運輸車輛底盤和車輪全部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施工現場施紅場地、道路應采取定期灑水抑塵措施。
4.0.3建筑垃圾應分類存放、按時處置。收集、儲存、運輸或裝卸建筑垃圾時應采取封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
4.0.4施工現場嚴禁熔融瀝青及焚燒各類廢棄物。
4.0.5嚴禁將有毒物質、易燃易爆物品、油類酸堿類物質向城市排水管道或地表水體排放。
4.0.6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應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網。
4.0,7、嚴禁將危險廢物納入建筑垃圾回填點、建筑垃圾填埋場,或送入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廠處理。
4.0.8施工現場應編制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積極落實,并應采用有效的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等,減少噪聲排放,降低噪聲影響。
4.0.9施工現場應在安全位置設置臨時休息點。施工區域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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